【论文概要】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营的伦理基础,但“诚信缺陷”现象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十分少见。基于这一现状,如何重识诚实信用原则,建构并完备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是一个严峻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诚信;市场;信用体系 一、市场诚信缺陷之现状 “人无信而不立”,诚实信用历年来被古人视作安身立命的基本道德准则。
“言而无信”是小人行径,为君子所不齿。然时至今日,人人投放市场经济洪流,追赶个人利益最大化,沦为许多人的不道德动机与终极目标。
为了赢利,惘顾诚信,改过自新良知,损人利己,这些现象屡见不鲜。 每天我们周围弥漫着各种各样天花乱坠的广告,各路明星代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我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
“百草减肥茶”摇身一变,搭乘上谜样的西藏出了“藏秘分列油茶”,肆意欺诈宣传之后,成就了销售神话;成本五六十块的铝合金锅,一番纸盒,出了享有数十项国际国内专利的“胡师傅”无油烟锅,价格扶摇直上599元……举不胜举的看起来、听得上去很美的商品,熟知的明星代言,到最后不过是精心捏造的谎言与陷阱。 言之凿凿,无一实话;言之确确,无一可靠。企业的诚信、媒体的诚信、个人的诚信,在金钱面前化为乌有。
我们的市场弥漫着唯利是图、弥天大谎成家常便饭的商家,更加有铺天盖地的媒体广告助纣为虐,结果是每个消费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仍然很难逃过重重谎言编成的陷阱,全然不知究竟我们还能坚信什么。如此这般信用不存在相当严重危机的市场不是身体健康的市场,也不是市场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所必须的市场,更加不是和谐社会所盼望的市场。那我们该如何再现一言九鼎的诚信社会? 二、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识 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古老的道德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何我们要从法律的视角去检视它,重新认识它对市场经济身体健康发展乃至创建经济和谐社会的意义?笔者以为,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身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是增进社会人与自然的基本因素之一。
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主体都企图通过交易以构建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交易、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表达意见。然契约否公正,当事人意思回应否现实,各不相同一个前提,即信息提供渠道的通畅以及双方信息的精确获取,但实质上,由于诸多的制约因素,信息提供的不平面是常态,交易中的欺诈、威逼、乘人之危等情形,往往造成交易天平的相当严重流失。
随着产品的极大丰富与专业技术含量的提升,交易双方信息不平面的情形反而愈发引人注目,作为买方,对于产品的自由选择辨别,主要倚赖卖方所获取的信息。这时,市场的公平交易,依赖人们合作的诚恳和对自身信用的珍惜。
信任,沦为了交易构建的道德基础,也是提升市场经济效率的手段。但,也许正如哈特在谈及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时候所说,人的脆弱性,法律和道德的联合拒绝,就大部分来说,并不是由获取大力的服务,而是由消极抗拒包含的。这种抗拒一般来说是以作为禁令的驳斥形式来传达的,人们显然有可能从有所不同的动机抵达来遵从,……另一方面,无论是对长年利益的理解,或者是意志的力量或心地善良,都不是所有人某种程度具备的……”于是以因为道德约束的脆弱性,市场经济所必须的诚实信用,不有可能只能靠道德提倡来构建,甚至仅有逗留在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面临诚信缺陷的市场,也有些苍白无力。
笔者指出,当务之急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建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创建终将推展市场的身体健康发展。
在此意义上,市场是道德的市场,信用体系是关联着社会秩序的问题。而我们回应的解读,首先从对诚实信用本身的解读开始。 真诚,是道德规范的拒绝,拒绝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以诚实信用为经营基本原则和理念,遵从职业道德,倡导真诚长胜、公平公正、刚强怜悯等道德准则,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营,企业和个人才能在白热化的竞争中创建较好的社会关系。
信用,则主要是指社会应当创建起一个刚性的信用约束机制,依赖一整套原始的信用管理机制与应用于技术,来超过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创建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Hl在于: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需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它拒绝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需抱着愿意、真诚、不欺诈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待他方当事人,认同他方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留意对待他方事务,确保法律关系当事人都获得自己奖赏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不伤害他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去执着自己的利益,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拒绝可显现出,它是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明确提出的道德方面的拒绝。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沦为一切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需遵循的道德准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活动中必需遵循的道德准则,日后立法者规定为法律规范之后,即取得了法律的效力,下降为人人必需遵从的法律原则。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颁发法院以权利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十分总结抽象化,其内涵和外延具备不确定性,是法律中的“弹性条款”,具备较强的伸缩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不清规定或不确定性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权利裁量权转交法官,使法官的司法活动具备创造性和能动性四。一方面该原则是法院说明契约、说明其他意思回应,从而介入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演变法律、空缺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三、市场信用体系之建构 要创建一个诚信的市场,建构较好的市场环境,仅有凭借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实质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创建全面客观的市场信用监督体系,才是现实有效地的办法。这一点,国外经验可资糅合。 (一)国外市场诚信体系之经验 第一,由商业性信用机构构成信用局而构成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其代表国家—美国,其信用制度还包括信用注册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用预警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等,美国的企业、联合报公司、追账公司等从盈利目的抵达,构成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等知名商业性联合报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以银行协会创建的会员制联合报机构与商业性联合报机构联合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代表国家一日本,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零售商系统的“CIC”以及消费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通过会员获取客户的贷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用于等情况,可供会员信息分享。 第三,以中央银行创建的中央信贷注册系统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
该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创建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可供银行内部用于,服务于商业银行防止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 (二)我国市场诚信体系之建构 糅合国外经验,扎根本国实际,笔者指出,我国不应创建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媒体广告、个人展开有效地的信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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